上海报废车辆回收拆解销户流程应按照: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本市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与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全流程信息共享及无纸化办理。
- 第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号牌。
-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完成实名认证;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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