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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发布:  时间:2022-07-03   浏览:3236 

           一、鉴别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首先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况,在信息平台上选择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的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形除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现场踏勘。对固体废物产生来源明确的,鉴别单位应结合鉴别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核实鉴别对象的产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鉴别对象相关的行业类别、原辅材料、产品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生环节、产生数量及台账、处理处置现状、贮存等情况。对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单位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固体废物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污染特征等,以及根据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尽可能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三、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同时鉴别单位应编制出具鉴别对象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报告。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同时鉴别单位应编制出具鉴别对象属于相应危险废物的鉴别报告。

四、鉴别方案编制。鉴别单位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筛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指标,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5名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专家应从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中进行抽取或选取。

五、采样与检测。鉴别单位应按照鉴别方案及时规范开展采样与检测分析工作,出具或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鉴别单位应在鉴别方案技术论证专家会后的3个月内完成鉴别对象的第一次采样,采样过程应当记录、核实与鉴别对象有关的现场实际情况,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采样时应拍摄关键环节全过程视频记录材料,并作为鉴别档案材料。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包括现场采样如有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须共同签字确认鉴别采样单。对鉴别对象被处理处置后不具有鉴别复核采样条件的,应保留被鉴别样品至少24个月。鉴别单位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监测〔202179 号)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上传检测报告。报告上传情况及系统编号应纳入危险废物鉴别报告。

六、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作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并从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5名与鉴别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对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鉴别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向鉴别委托方出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鉴别报告应由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鉴别报告文本及相关材料应至少于专家论证会召开之日的3天前提供给与会专家(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的鉴别情形除外)。

七、鉴别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八、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按《通知》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书面提出评估申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国家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鉴别委托方在根据异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公开后,应同时将鉴别有关情况(包括鉴别过程、异议评估意见及修改情况、鉴别结论、鉴别报告)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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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图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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