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及销毁处置方案;
(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