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5085一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安全色 GB 2893-82
安全标志 GB 2894-88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4.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断、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
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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