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3)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e)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f)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g)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h)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j)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1)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以上是环保365小编整理整理的固体废物定义与鉴定方式,你都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