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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2〕0122号
浏览次数:146  发布时间:2022-11-01 
当事人: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锡川,海关注册编号:3409960197,地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科技城

  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委托宁波世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再生黄铜(混合黄铜),报关单号为310420221049916454,申报数量为25910千克,申报C&F总价为134433.52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票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实际数量为25765千克。经查,当事人进口上述固体废物,构成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行为。2022年9月29日,上述固体废物申报直接退运,现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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