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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电子设备报废、电脑硬盘销毁处置有哪些规定 |
浏览次数:63 发布时间:2022-05-07 |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计算机,是指区党委办公室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含内部工作秘密,下同)的计算机及其各种存储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需要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维修、销毁,维修、销毁工作一般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公室范围内进行,并保证在维修、销毁过程中不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不具备自行修理、销毁涉密计算机条件的,必须委托省国家安全局认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销毁指定单位(以下简称指定单位)修理、销毁。
第三条指定单位必须由省国家安全局按照本规定认定并颁发指定单位证书。未经省国家安全局认定从事计算机维护销毁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涉密计算机的维护销毁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委托指定单位维修、销毁涉密计算机时,应当填写《省涉密计算机维修、销毁授权书》一式两份,注明双方名称和委托事项的基本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数量、保密等级、委托要求等)。委托书副本一份,由委托单位和指定单位签字盖章后保存(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有关部门销毁或者改用的涉密计算机,应当委托指定单位进行技术处理,彻底销毁国家秘密信息。未经技术处理,不得改作他用、捐赠或者出售。
第六条有关部门掌握国家绝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送修。如果需要指定单位进行维修,指定单位必须派专人到委托单位进行现场维修,并附上介绍信,委托单位应派专人全程监督维修。
第七条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委托非指定单位修理、销毁涉密计算机的,由同级或者上级国家安全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某保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泄露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