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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核销处理流程-海关监管销毁 |
浏览次数:54 发布时间:2022-03-29 |
海关核销,是指加工生产企业,采用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在主管海关办理生产加工合同备案后,依据合同规定进口物料进行生产加工,将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出口销售,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报核算进出口记录的海关监管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报核销资料 必须与进出口报关资料和记录相符,同时对尚未出口的物料和成品进行严格的核查,对报关的物料进、销、存记录要衔接一致、进出记录平衡。
海关核销的一般流程 按照相关规定,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海关监管销毁流程 1、申请 情况说明及销毁申请,销毁清单,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2、报批 海关经办关员审核相关单据,并进行三级报批,经办关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批注,进行归档。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