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中心
附件2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保密协议书
浏览次数:61  发布时间:2022-03-26 

更多信息请扫描关注

 

密级★保密期限

(注:《保密协议书》文本如涉及国家秘密,按照涉密文书管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内部敏感信息管理)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保密协议书

(样式)

 

甲方:(民口民营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咨询服务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因(如: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宜,委托乙方承担(如: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工作(委托涉密业务/项目合同的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项目密级为(绝密、机密或秘密)级,保密期限为    年。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密事项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的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委托咨询服务项目相关的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

(二)乙方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产生的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准确界定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密级、明确密点,提供的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仅限于与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必须的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

(二)乙方应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局《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条件,严格履行安全保密职责和义务,不得违反相关禁止行为。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索取与承担委托事项无关的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委托事项的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磁、电、纸介质)、合同、图片、影像资料等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复印),确因执行项目需要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国家秘密,仅限于乙方从事本项目相关涉密人员知悉,乙方应当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从甲方获悉的国家秘密向第三方披露、公布。

(五)乙方须妥善严格保管甲方提供的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防止丢失、被盗或泄漏。

(六)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和项目结束后(以国家秘密保密法定期限为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单位内部或向外界宣传报道。

(七)乙方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传真、微信、视频等公共网络渠道传递与委托项目相关的信息,不得利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有关内容。

    (八)甲方在项目执行期间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实施安全保密监督检查,乙方须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保密隐患和问题,乙方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等重大问题的,甲方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

(九)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应立即向甲方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委托项目结束时(或未予实施、终止时),乙方应将用于该项目的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磁,纸介质)文件、合同、图片、影像资料(包括所有复印件)等,全部如数返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留。该文件的返还并不免除乙方及其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

(十一)其他:

(注:本条款由甲乙双方根据委托工作实际,明确其他安全保密要求。如:由甲方提供必要的保密条件,乙方处理涉密业务均须在甲方指定场所进行,乙方须使用甲方计算机处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工作;乙方应当将审计现场使用的资料及时归还甲方;乙方不得将施工现场使用的图纸材料携带外出等)。

三、协议解除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则自动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依法公开本协议涉及的国家秘密。

(二)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向乙方提供国家秘密后,除上述所列事项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变更,均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方式作出。

四、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约定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根据违约情况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或终止项目委托协议。

(二)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约定或任何由于乙方的原因,在委托项目执行期间或委托项目结束后(以国家秘密保密法定期限为准)发生失泄密事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保密协议书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环保销毁热线:40077-12365   上海销毁:021-5169 2365   北京销毁:010-5129 2365   邮箱:kf@12365.co   质量监督:12365

版权所有:365全国产品销毁中心   法律顾问:张媛律师   Copyright © 2005-2022   www.12365.co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1201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