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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婴幼儿奶粉、液态奶、普通奶粉、不合格奶制品销毁要求
浏览次数:43  发布时间:2022-03-16 

 

婴幼儿奶粉、液态奶、燕麦奶、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以下简称不合格奶制品)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都属属于固体废物。关于报废奶制品销毁国家环保部有哪些明确要求呢?


 
1、各地区及政府主管部门要重视不合格奶制品的销毁工作情况,加强对过期奶制品、不合格奶制品的销毁处理,有效监管,杜绝二次污染现象。

2、不合格及过期奶制品应通过有资质、专业的销毁单位,采取高温焚烧的工艺方式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对不具备焚烧设施条件的地区,且需销毁的报废产品数量少时,经征得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送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填埋、前期预处理及物理破坏方式处置。

3、高温焚烧设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医疗废物焚烧炉、水泥窑、气化炉、生物燃料块焚烧炉等。

4、承担销毁过期、不合格及报废奶制品任务的单位机构,应具备相关环评手续及销毁设施,并有完善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件。
 

5、销毁证明:应记载不合格奶制品的种类、包装、形态、来源、数量、车牌、磅单、照片、视频销毁证据经办人等必要信息;

6、销毁后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对销毁过程的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7、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承担销毁任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做好对不合格奶制品销毁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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