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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铅酸电池回收办理流程
浏览次数:46  发布时间:2021-12-24 

 

针对在上海拟建设铅酸电瓶回收及资源化利用项目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铅酸电瓶回收项目立项

1、可行性报告、选址、环评编制、生产工艺、设备安装、管理制度

2、向生态环境局(厅)申请《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收集网点基本情况
 企业收集网点见许可证附表,若增加或变更收集网点,经审核通过后,更新纳入许可证附表。

三、包装、运输、集中贮存
1、包装方式:废铅蓄电池装载托盘、破损废电池运输专用箱。
2、运输方式:委托运输。
3、集中贮存场所和设施:
项目租用三六五环保的厂房,改造成蓄电池配送和回收仓库。仓库整体建筑面积 36500 平方米,分为新电池暂存区、废电池暂存区和停车装卸区。废电池暂存区
3650平方米,分为 6 个库区,分区之间有隔墙隔断,地坪进行防腐、防渗改造,库区配备废液收集槽、废液池。停车装卸区域 12365平方米,铺设 5 厘米厚的花岗岩,底层再加铺环氧树脂防渗层。

四、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和《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管理要求
(一)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会同相关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及本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的废铅蓄电池回收模式,加强对销售网点、集中贮存点和收集网点的管理。

1、收集网点的管理要求:
(1)收集网点的废铅蓄电池贮存场地应为独立房间、与其他物品分开管理;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
装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蓄电池应贮存在木质托盘上,且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贮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 3 吨,应至少 10 天进行一次清理,并应向上一级集中贮存点转移废铅蓄电池,不得转移至其他单位。
 
(2)收集网点应当落
实责任人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
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并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废酸及废劳保用品等应定期转移至废
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进一步集中。

2、集中贮存点的管理要求:
(1)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应配备干
粉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铲、防护眼罩、安全帽、耐酸手套、耐酸服等应急物资;废铅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归类整齐堆放,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集中贮存点应至少 90 天进行一次废铅蓄电池集中清理,并转运至利用或处置企业。
(2)应保持废铅蓄电
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装有已破损的废铅蓄电池的容器和废酸收集桶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集中贮存点应接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铅蓄电池。

3、运输转移要求:
(1)收集网点向集中贮存点转移、集中贮
存点跨省转移以及机动车 4S 店等企事业单位向集中贮存点转移均应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2)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在符合国家及本市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的有关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相应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土
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各种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十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向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告上一季度经营活动情况。
 
3、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设置监控部门
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4、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并做记录;有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
 
5、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超量经营。
 
6、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转移联单的填报,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集中贮存点不得接收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未经市级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接收纸质联单;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置或利用能力且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
 
7、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向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告。
 
8、试点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试点工作进展及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固化管理中心。
 
 
须 知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原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向我局提出注销申请,并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3、污染物处理设施故障、检修、拆除、闲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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