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中心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 |
浏览次数:43 发布时间:2021-12-30 |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评估的工作。
二、评估程序
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公开,详见图2。
三、形式审查
市专委会收到异议评估申请后,首先由市专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开展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市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开展技术评估。异议形式审查期间,被异议方可向市专委会提交有关异议的说明材料,作为秘书处开展异议形式审查的支撑材料。以下情形不属于市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
(一)针对市专委会异议评估意见的异议。
(二)支撑材料不完整的异议。
(三)其他不属于市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
形式审查在异议评估申请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
四、技术评估
(一)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二)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
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异议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专业需求,选取不少于5 名专家(至少有1 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如确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三)初步评估意见[包括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需经审议会评估。审议会由不少于3 名专家委员组成。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评估意见。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专家委员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五、报告复核公开
异议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将根据该评估意见修改完善的鉴别报告和评估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全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