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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无害物质的活性炭是否可以当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
浏览次数:49 发布时间:2021-07-25 |
主题: 活性炭处理方式判别 内容: 您好,我司主要生产鸡精,鸡粉调味料。生产过程中有鸡精鸡粉的气味散发,故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因都是食品级的无害物质,请问吸附气体后活性炭是否可以当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谢谢!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烟气、VOCs 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 900-405-06、772-005-18 、 261-053-29 、 265-002-29 、384-003-29、387-001-29 类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可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