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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电子产品销毁规定 |
浏览次数:47 发布时间:2021-06-28 |
根据《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规定针对电子产品类电子废物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如:各类侵权假冒家电、小家电等。
遵守固废三化原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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