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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浏览次数:47 发布时间:2021-05-08 |
【基本案情】无锡市锡山区某公司, 主要从事电动车塑件及五金件喷涂加工。2020年9月16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部分废纸板箱与废油漆桶混合堆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依法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六项,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0〕201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经停产。
【本案启示】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防发生环境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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