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中心
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公司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
浏览次数:48  发布时间:2021-05-03 

 
       各位网友大家5.1劳动节快乐!

       近期针对新《固废法》很多网友及产废企业来信咨询有关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公司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三六五环保数十年固废处置解决经验,根据当前法规分享以下信息,希望各位参考。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第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类: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含污水处理污泥)、 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 及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第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5类: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 处理 421;非金属废 料 和 碎 屑 加 工 处 理 422(421和422均不含 原料为危险废物的, 均不含仅分拣、破碎 的)——“ 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 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 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 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 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 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 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 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一般固体废物处理企业暂无需特殊许可资质。

 

因此,虽然对一般固体废物处理企业暂无需特殊许可资质,但并不代表无环境治理责任。

 

       关于一般工业固废物回收处理责任在《固废法》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环保销毁热线:40077-12365   上海销毁:021-5169 2365   北京销毁:010-5129 2365   邮箱:kf@12365.co   质量监督:12365

版权所有:365全国产品销毁中心   法律顾问:张媛律师   Copyright © 2005-2022   www.12365.co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1201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