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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上海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报指南
浏览次数:47  发布时间:2021-04-02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经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要求显著提升,相关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新固废法要点解读

新固废法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了问题导向,贯彻了新发展理念,对工业固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列出几项新旧固废法对比:(以下法条中蓝色文字为新增内容)。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井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 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新固废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加强了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的法律地位,并增加了固废产生企业的相关责任。固废法不只是一部为排污单位设置环境管理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固废法对企业的影响实际渗透到了企业运营的全过程。

 

上海市固废管理工作

为贯彻新固废法,上海市组织开展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按照“全覆盖、分级分类、落实去向”的工作思路,优化上海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体系,完善信息系统,督促企业不断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工作报告中指出,对于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准确、真实的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29.59.16:10080/index.jsp)中完成信息报送。在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完成培训、在线填报、数据复核、重点单位现场核查等环节,总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过程中的成效和问题,并予以调整完善。

 

企业固废管理宣传

新固废法的颁布实施,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不啻于一次彻底变革。各工业企业都要认真学习新固废法,将法律明确的有关制度要求落到实处,细化明确成为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对运输、收集、利用、处置等受托方的审核管理,完善可查询可追溯的管理台账,不断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同时也是企业自身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承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组织工作,并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编制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宣传手册》,可供全市工业企业学习使用,进一步认识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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