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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程序及要求 | ||||||||||||||||||||||||||||||||||||||||||||||||||||||||||||||||||||||||||||||||||||||||||||||||||||
浏览次数:39 发布时间:2021-03-22 | ||||||||||||||||||||||||||||||||||||||||||||||||||||||||||||||||||||||||||||||||||||||||||||||||||||
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备案依据 为落实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审慎、平稳有序、全程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备案程序。 二、备案程序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对照新版名录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的有关豁免环节为“利用”的豁免条件,制定利用方案并自行组织技术论证和安全评估,并将备案表、利用方案、技术论证意见、安全评估意见等材料向利用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备案前征求市固化管理中心的有关技术意见,并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和产废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新版名录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32项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以及涉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开展技术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须载明排污单位应按照已备案的利用方案,落实废物接收标准、检测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三、豁免利用要求 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物理化学性质相对稳定; (二)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应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近一年期间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为达标; (三)利用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及物化特性、接收标准、检测要求、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利用工艺及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确保危险废物利用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的有关豁免环节为“利用”的豁免条件; (四)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生产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 四、重新备案 已备案的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发生如下变化的,应按照备案程序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重新备案,未备案前不得利用: (一)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物化性质、利用工艺等发生变化,或利用单位的利用数量超过备案规模,与已备案的利用方案不符的; (二)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相关豁免条件发生调整变化的。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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