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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指定销毁处理企业?
浏览次数:2109  发布时间:2022-05-17 

 近期环保365小编接到几位网友咨询:海关指定的销毁处理企业有哪几家?

回答:海关并无指定的销毁处理企业。根据所需销毁处理的物品性质,可以分两大类进行选择相应处理能力及资质的环保公司,而进行安全、环保、无害化处置。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边角料、余件、次品管理办法》,《受加工贸易影响的副产品和保税货物》(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逾期未申报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总结以下涉及海关销毁处理要求:

  1、 企业申请废弃加工贸易货物时,除按照现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待废弃加工贸易货物价值证明。

  2、 对海关按照规定变卖的加工贸易废品,企业应当自海关批准变卖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加工贸易废品运至海关指定的仓库,并与指定仓库的操作人员办理报废货物的交接入库手续。

  3、 对按照规定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废弃品,企业应当在销毁前三个工作日向主管海关提交销毁计划,并自海关批准销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全部废弃品的销毁工作。

  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废弃物品销毁清单、销毁报告和销毁过程的全程视频光盘。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废弃品为进口原材料或产成品的,应当向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文件、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

  4、 海关可以派人对加工贸易中的废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进行监督,企业和有关销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5、 企业在完成加工贸易废品的交接、入库、销毁或经海关批准自行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加工贸易废品进口报关手续。

  (1) 加工贸易废弃货物海关申报监管办法适用代码:“0200”为“材料废弃”,“0400”为“成品废弃”。

  (2) 企业报废半成品、次品、副产品的,应当按照单耗关系折算成材料,并按照“材料报废”申报海关。

  (3) 企业放弃进口材料、半成品、次品、副产品的,应当按照原进口材料的价格申报或者折合原进口材料的价格申报;如果成品被废弃,应按照合同中记录的价格进行申报。

  (4) 企业放弃半成品、次品、副产品的,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半成品”、“次品”、“副产品”等字样。

  (5) 加工贸易废弃的货物销毁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销毁”字样;报关单上注明“由海关自行处理”字样的,由海关自行处理。例如,如果半成品被废弃和销毁,则应注明“半成品/销毁”字样。

  (6) 其他栏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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