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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假冒伪劣产品销毁方式
浏览次数:2445  发布时间:2021-11-29 

 

农村假冒伪劣产品销毁方式有哪些?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推进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2020年8月14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我们大家一起来看看《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怎么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均作出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发布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在处置程序、销毁范围、销毁方式等方面指导做好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工作。

主要内容《意见》明确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无害化处理、杜绝再流通原则,主要目标是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规定了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工作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销毁范围,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
 
二是明确销毁时限,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法审结案件后应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
 
但两种情形例外:
 
第一种是提前销毁,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
 
第二种是滞后销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
 
三是明确分类处置,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四是加强污染防控,落实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五是加强物品保管,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台账,严防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侵权假冒商品;六是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处置全过程依法合规。
 
 
以上是销毁方法,结合三六五销毁中中心文献,所有的报废产品或工业废物都要遵循废物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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