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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3334  发布时间:2021-11-09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HJ 557)及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8978)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上海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办法有:

一、细化源头管理,凡需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垃圾,在源头收集存储环节中应落实如下措施:

1、备案需根据产生单位的一般工业固废备案证明签订收运合同。即产生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将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种类、数量、去向等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表或证明。

2、分类凡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应落实源头分类,禁止与危险废物、负面清单废弃物(沪环保防〔2015〕419号)、生活垃圾等混合堆放。凡将未经备案许可的其它工业废弃物混入一般工业固废交付收运的,一经发现则移交环保部门依法处置。

二、规范分类收运

1、物流计划各区域收运主体需将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的数量、收运车辆信息及收运合同意向事先报至属地区(县)绿化市容主管部门,在取得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生活垃圾物流计划同意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入市属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设施的还需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将相关物流计划报至市废管处,经市废管处做好相关物流安排事项,并经市局环卫处认可同意进入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专车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运输车辆应实行专车专用,符合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作业前应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进行IC卡申报、安装,实行分类计量,进入中转码头转运至老港能源利用中心的,须散装进入码头,便于监管部门检查。

3、收运承诺与监管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明确对一般工业固废收运企业的监管要求:一是区(县)部门应要求收运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废合同执行、分类收运承诺;二是区(县)部门应落实对进入区(县)级中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的监管工作,凡发现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凡三次以上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收运主体取消其进入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物流计划;三是凡进入市级中转、处理设施的,由市废管处落实日常监管,凡发现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凡三次以上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则取消该区(县)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般工业固废物流计划;四是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如发现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混入危险废物或负面清单规定的一般工业固废品种、未经备案单位的一般工业固废,应立即停止该收运主体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当地公安或环保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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