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动态
环保部回复: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次数:2924  发布时间:2021-11-0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铝灰是铝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分为一次铝灰和二次铝灰。除铝含量差异外,两种铝灰物质组成相似,环境危害特性均为反应性,部分铝灰还具有浸出毒性或者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鉴于铝灰环境风险较高,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其纳入,废物代码为321-024-48和321-026-48。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根据铝灰来源进一步明确了铝灰的危险特性和属性,废物代码仍为321-024-48和321-026-48。因此,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加强对铝灰的环境监管。

  二次铝灰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6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二、目前,铝灰制脱氧剂和铝酸钙、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铝灰等技术已得到应用。为促进铝灰利用,《名录》明确规定,从铝灰中回收金属铝和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铝灰“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利用过程中的铝灰可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铝灰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其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相关技术要求。对于确实难以利用的铝灰,要通过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并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等相关技术要求。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上一篇:《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沪府令56号)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一篇:废弃一般工业废物保温棉回收,如何资源化利用

环保销毁热线:40077-12365   上海销毁:021-5169 2365   北京销毁:010-5129 2365   邮箱:kf@12365.co   质量监督:12365

版权所有:365全国产品销毁中心   法律顾问:张媛律师   Copyright © 2005-2022   www.12365.co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1201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