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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业固废跨省转移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样本】
浏览次数:2536  发布时间:2021-09-13 

 

XX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上海市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移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你公司申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XX吨,转移到江XX有限公司处置,采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陆路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函致XX省环保厅征询意见。根据XX省环保厅《关于XX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的意见,不同意XX公司接受你公司的XX进行处置。
 
我局审查后认为,你公司申请跨省市转移的固体废物,因未获得接受地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本项转移申请,不予批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X月X日

抄送:XX省环保厅、XX区环保局、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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