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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一般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最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拘留!
浏览次数:2674  发布时间:2021-05-11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查获一起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此零容忍,根据法律法规,对涉事个人高某进行立案处理,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委托应急处置单位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收运处理,所需清理费用由高某承担。

  案件过程:2020年11月11日凌晨3点左右,高某驾驶一辆轻厢式货车途经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细化第二工业区34号地块(非工业固体废物收纳场所),擅自将车上装有约5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海绵和废旧布料)全部倾倒、丢弃在该位置。高某自认这一行为应该会“月黑风高无人晓”,但7个小时后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就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


  追责: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法对高某进行立案处理,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同时,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委托应急处置单位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收运处理,所需清理费用由高某承担。

  以案说理:据了解,按照当前市场行情,委托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海绵和废旧布料)1吨约1000元左右,但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将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金额与所需处置费用挂钩,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即处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本案中,高某处理5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海绵和废旧布料)本应只需花费五六千元的处置费用,但其为了“省”处置费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换来“10万罚款+违法记录+处置费用”,划得来吗?显然是划不来的,为了“节省”工业固废处理费用,为此走上违法之路,不仅污染损害当地生态环境,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将由原来的1-10万元提升至10-100万元;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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