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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倒运126吨滤泥填埋垃圾-固废法的处罚规定
浏览次数:2416  发布时间:2021-04-28 

4月16日,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中,有群众反映“在横县谢圩往站圩方向的原村委垃圾堆放场,有车辆违规倒运横州市谢圩东糖纸业分公司的黑土用于填埋”。接到案件转办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开展调查。

经了解,群众投诉的地点为横州镇学明村委鸡笼山附近废弃的垃圾焚烧点,该焚烧点已于2019年停用。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有疑似生化滤泥的黑土堆放,约100吨,还有少量生活垃圾;在焚烧点附近沿路未发现黑土撒落。

经溯源调查,现场发现的黑土为横县东糖纸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生化滤泥,由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处置。场地业主为改变场地用途,分别于4月13日、15日自行到东糖纸业拉来126吨滤泥,用于对原来的垃圾焚烧点进行填埋。

据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介绍,生化滤泥是造纸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无毒,富含有机物、碳水化合物,可用于改善土壤结构,提高保水性能和保肥能力,可作为肥料使用。根据相关环保规定,应对生化滤泥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用于生产有机肥料。尽管无毒,但滤泥用于土地回填可能造成有机物的渗出,对地下水造成一定的环境风险,不符合环保处置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责令东糖纸业立即组织机械设备进行清理,将已用作填埋的滤泥清运回厂区妥善存放,并要求该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因保管不慎、管理不严导致滤泥被用于非法用途;同时对土地业主进行批评警告,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滤泥回填的行为,提醒其按照合法合规手续进行土地回填。同时协调横州镇政府组织力量,将该地块遗留的生活垃圾清运到横县生态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当天,该地块堆放的滤泥和垃圾已全部完成清运,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下面让环保365小编带大家看看关于固废法的处罚规定

“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因此,一方面了解哪些是企业生产运营的“高压线”不可触碰;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为科学地部署发展战略规划和拟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未贴标志,重罚10-100万!

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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