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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海关监管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4835  发布时间:2021-04-12 

 

饲料作为畜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环节中最重要的基础资料,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进而影响着消费者的餐桌安全。

海关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策又是怎样的?环保365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概念了解

饲料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

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凉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一步:确定进口的国家和产品是否准入

进入海关总署动植司网站http://dzs.customs.gov.cn/)——点击“企业信息”栏目查询具体国家及产品名单:


确定进口的国家和产品品种是否已获得你准入。获得准入的相关产品可以进口;未获得准入的不可以进口,应由国外官方部门向海关总署提出准入申请。根据所要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有些产品还需要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具体可以咨询农业部门)。

第二步: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备案

确定可以进口后,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需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备案,企业账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平台,通过“我要办事”栏目选择对应地区以后,在“企业资质”栏目中选择“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选项申请备案。


 

第三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根据《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公告),对风险级别高的产品需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审批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

第四步:申报

根据相关要求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需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预核销单、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单证。

第五步:检验检疫及放行

海关受理申报后,根据系统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一步: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具体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  或识别二维码进入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操作步骤

1.登陆海关总署网站一“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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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行政审批” 一找到“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即可查询相关信息。

3.准予注册登记的,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5年。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所在地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定期核查。

第二步:出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饲料经营企业需办理备案,企业账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平台,通过“我要办事”栏目选择对应的地区后,在|“企业资质”栏目中选择“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选项申请备案。

第三步:申报、检验检疫及放行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饲料出口前申报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贸易合同、出 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海关进行出口前申报。

送样检测

受理申报后,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检验检疫合格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电子底账、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不合格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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