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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危废经营许可证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浏览次数:4944  发布时间:2021-02-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本市危废经营许可证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平稳衔接的通知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危废经营单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名录》对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修改,其中新增6条,删除6条,合并删除12条,调整扩大范围7条,调整缩小范围17条,归类和工艺细化调整42条,详见附件。

持证单位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有上述6种变化情形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根据不同的变化情形,许可证变更采用“统一自动变更”和“依申请审核”两种模式;对产业园区收集平台参照执行。为做好新旧名录调整等平稳衔接工作,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自动变更

(一)发生如下变化情形的,可自动变更

1、对于《名录》删除的,许可证自动取消相应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和种类。如:原HW01医疗废物900-001-01,原HW12染料涂料废物221-001-12,原HW15爆炸性废物900-018-015等。

2、对于合并删除的,许可证自动取消被删除的类别、代码和种类,保留合并后的类别、代码和种类。如:原275-005-02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滤料及吸附剂、275-007-02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合并为275-005-02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3、对于调整缩小范围的,按照《名录》自动变更许可内容。如:HW02医药废物276-002-02等。

4、对于归类和工艺细化调整的,按照《名录》自动调整变更许可内容。如原HW31含铅废物312-001-31调整为HW23含锌废物312-001-23o

5、对于《名录》新增或调整扩大范围的,且许可证已核发该类别大类的(HW49其他废物除外),许可证自动新增小类(即代码和种类)或调整范围。但经营方式为利用的,代码调整扩大范围后,仍需按原许可证资质内容利用处理相应特性危废。

6、特殊情形。《名录》新增的HW49其他废物772-006-49,原为2008年版802-006-49,现保留该代码资质的企业,自动变更。

(二)自动变更的实施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企业对照《名录》,梳理提出每个许可证变更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备案。

持证单位许可证的自动变更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直接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实施,企业无需提出申请。针对上述6种情况,管理系统内危废许可证经营类别、代码和种类统一变更,原代码及相关信息冻结。

已完成许可证自动变更的企业待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在本市危废经营许可证申请一网通办中提交自动变更后的信息,经审核换证后再次确认。

二、依申请审核

不属于自动变更的情形,即对于《名录》新增或调整扩大范围的,且许可证未核发该类别大类的危废种类,企业须按“新申请”项目在一网通办上提出申请,纳入许可证行政审批流程管理。原则上,对于新增种类,企业须办理环评手续。

对于调整扩大范围的种类,如属重大变动则需办理环评;如属非重大变动,企业按我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附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要求(2020年版)》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落实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留档备查、“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要求后,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

申请许可时,持证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上传新旧危废种类申请对照表及说明,固废管理中心以此为基础,根据企业环评、实际处理工艺水平、以往许可证经营范围等进行技术评估,最终核定后作为技术审查文件通过审批系统上传市生态环境局。

三、关于加强危废经营许可证技术审查的要求

对于危废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固废管理中心应将许可证技术审查意见、许可证样式、新旧危废种类及说明等材料(包括企业补正材料)不晚于企业原许可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系统流转给局土壤处审查。

许可证企业换证申请提交运营期报告时,应该对照原环保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和本市危废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一一回应,时间一般应涵盖报告前12个月及以上运营时段经营情况,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 月 21 日


(此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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