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转移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或收集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转移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工程渣土等跨省转移利用的,还需提交经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审核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
编号:************
一、转移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废设施地址或收集设施地址
区 街道(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固体废物基本情况
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
废物主要成分
备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案期限内拟转移数量
吨
产生过程及工艺说明
三、运输信息
运输单位
口自行运输 口委托运输 (单位名称)
运输方式
口轮船 口汽车 口其他
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省 市 县 街道(镇)
如涉船运,填写上下岸码头信息
离岸码头: 省 市 县
上岸码头: 省 市 县
四、利用单位基本信息
利用设施地址
联系人电话
废物利用方式说明
接纳材料证明
(可附件)
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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