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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浏览次数:5261  发布时间:2020-10-31 

 

《固废法》于2004年和今年分别做出两次修订,其余的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做了3次修正。

新固废和危废的污染防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是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固废和危废引发环境纠纷的风险较大,污染治理成本较高,企业因固废和危废污染而被追责的也较多。

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6章91条共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条共18526字,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下面,我们来解读新《固废法》,看看与旧法有哪些不同之处。


 
 
上海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我们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等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

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言下之意不管是一般工业固废还是危险废弃物,本地区内转移需要备案,跨省转移更需要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旧的《固废法》没有固废利用的规定,新《固废法》对废物利用专门进行了规定,就是要转移利用固废的单位要向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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