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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书写实施特殊管理
浏览次数:1846  发布时间:2020-07-10 

   宝宝们的口粮——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简称婴配粉)是公众日常非常熟悉的一类食品,但很多公众并不了解的是,与普通食品不同,根据“四个最严”要求,我国对婴配粉实施特殊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产品准入方面门槛极高的注册制、区别于普通食品的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对销售声称的严格监管。其中,关于婴配粉标签的相关管理,对于正本清源、打击婴配粉虚假宣传,保障小宝宝们“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婴配粉实施特殊管理

  说起婴配粉,许多人肯定觉得“不就是奶粉吗”,其实这种认知并不十分准确。在超市、母婴店里,婴配粉往往和成人奶粉、特定全营养的特医食品,甚至是粉质的固体饮料混放,容易引起混淆。

  根据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婴配注册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这一定义,使得婴配粉与成人奶粉和满足特殊营养需求的同样含有蛋白质的特医食品区别开来。

  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三类食品实施特殊管理。此外,涉及婴配粉标签标识管理的法规还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诸多法规,对于产品名称、成分标注、营养声称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婴配注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提出更加详细的要求,为婴配粉标签标识设定了“红线”。

  婴配粉标签“六不准”

  对于婴配粉的标签管理,婴配注册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标签中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其声称的内容也必须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婴配注册办法更加明确地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不得含有以下六种情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按照这一规定,标签标识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原辅料来源方面使用“进口奶源”“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表达,均不被允许。

  产品名称受到严格规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在“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基础上,明确不再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在此基础上,婴配注册办法及配套文件更加清晰明确地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必须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即国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只有一个规范的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包括拼音、英文及少数民族语言等名称。

  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这里明确名称中可以使用的外文只有”英文名称“,所以对于其他外文名称,如日文、韩文等非英文的名称一概不得使用,而且也仅限于申请注册的进口产品。

  关于婴配粉的通用名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10765和GB 10767规定此类食品名称为: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此名称的基础上,结合适用月龄及段次,婴配注册办法明确其通用名称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关于婴配粉的商品名,根据GB 7718的规定,不得使用涉嫌虚假、夸大、治疗、误导等及封建、庸俗、人体器官等的词语。根据婴配注册办法配套文件,”益“”智“”宝“”金“等明示或暗示功能或”最佳“的文字不得出现在产品名称上,同一企业的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

  除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以下简称“婴配乳粉”)标签标识设定“红线”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多部法规标准,还对婴配乳粉标签的产品名称、商标使用、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这些内容必须标注

  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婴配乳粉标签必须标注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如国食注字YP20181177。通用名称应当注明婴配乳粉适用月龄,并同时写明“1段”“2段”“3段”。

  对于配料表,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对于动物性来源及植物油的配料上进行了明确规定,配套文件中还规范了产品名称、商标使用、净含量(规格)、营养成分表等内容。

  产品标签还应当严格执行GB 7718。据GB 7718标准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婴配乳粉的,须对动物性乳和乳制品的配料增加来源动物的名称标识,多种动物来源的乳,要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名称及所占比例。

  关于植物油的标注,婴配乳粉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要将食用植物油的品种名称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例如标示: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再以植物油的总量参与总配料表的降序排列,而不能将具体品种的植物油分开按各自的添加比例参与总配料表的排序。

  营养成分须依规标识

  据婴配乳粉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营养声称必须与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并且不得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营养声称应以GB 14880和GB 28050为主要依据。对于营养成分表,婴配乳粉注册的配套文件再次确认必须使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但未明确可不可以使用“每份”的含量进行标示。同时营养成分的名称、标示单位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标示一致,但需将GB 14880标准中将相应的单位“/kg”折算成“/ 100g”和相应的“/100kJ”。

  此外,营养成分表要列明“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按此类别排序分类列出,并将此类别名称用黑体或加粗并配以适当地底色以示突出显示。乳清蛋白等蛋白质放在蛋白质类别下,亚油酸等脂肪酸放在脂肪类别下,但花生四烯酸(AA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不能放在脂肪类别下,只能放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其单位应当与国标保持一致,即“%总脂肪酸”。对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营养强化剂,全部列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

  婴配乳粉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明确了营养素的排序要求,先按相应的标准GB 10765(或GB 10767)列的营养素进行排序,对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营养强化剂,也按GB 14880的排序依次排列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

  婴配乳粉安全关系重大,对其产品标签进行严格监管,是确保我国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于婴配乳粉的标签管理必须依法依规,久久为功。环保365产品销毁中心提醒广大企业,如果因为标签不合格需要销毁处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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