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动态
回收工业垃圾固体废物资质不符,立案调查
浏览次数:2526  发布时间:2020-02-22 

 

 工业垃圾的收集及后端处置困境,逐渐显现,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未没出路的工业废弃物、非再生垃圾寻找一条安全、环保、循环处置渠道尤为重要。环保365废弃物处理中心,近期了解到其他城市相关处置报道,大家一起分享如下:

 

  近日,大良城管分局工业垃圾治理执法组针对新滘、凤翔、古鉴、大门等工业区工业垃圾乱倾倒的情况,组织执法人员在垃圾黑点附近巡查,并重点对未签订工业垃圾回收的企业进行排查,目前已先后查处乱偷倒木屑、废包装纸的木材厂、广告厂以及偷倒废零件、废铜线的机械制造等多家企业。

专项执法组重点巡查工业垃圾乱倾倒

  在新滘工业区一处垃圾黑点,执法组发现地上放置大量工业垃圾,打开垃圾袋,里面均为含油抹布、打磨碟、打包泡沫等工业垃圾,部分纸质垃圾证明工业垃圾来自五沙工业区的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根据线索指示,专项执法组兵分两路进行调查。一组前往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另一组则继续留在现场,寻找更多线索。



大良城管分局从工业垃圾源头、运输途径着手,倒逼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

  经了解,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定期将工业垃圾交由大良某实业有限公司处理,并签有处理合同。收到该线索后,偷倒现场的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实业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业务实为收集废旧垃圾后再转买,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相关工业固体废物登记资料,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拟立案作进一步查处。

有资质的企业才能回收工业固体废物。

  2019年至今,大良街道已立案处理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等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类方面的违法案件12宗,罚款约22.64万元,另外新发现工业垃圾倾倒违法行为拟立案23宗,拟罚款14.8万元。通过近期整治,大良街道工业垃圾治理工作初见成效,偷倒现象逐渐减少。

大良红岗社区工业垃圾清运宣讲会。

  面对工业垃圾乱倾倒带来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等治理难题,大良街道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攻克。对于辖区内乱倾倒的工业垃圾,大良城管分局组织管护公司及时进行清理,并在乱倾倒黑点树立严禁乱倾倒的提醒标识牌。为更有效整治工业垃圾随意丢弃倾倒现象,城管分局一方面联合新滘、古鉴、红岗、大门、五沙等居村居委会组织辖区厂企召开工业垃圾清运宣讲会,现场讲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厂企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规范处理工业垃圾;另一方面,成立工业垃圾治理执法组,通过针对性设置视频监控、错时蹲点巡查执法等方式加强对偷倒行为易发路段及倾倒黑点的巡查力度,加强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力。

  下阶段,大良城管分局将根据上级部署,持续发力,开展相关行动,从工业垃圾源头、运输途径着手,倒逼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合理处置工业垃圾,相信通过整治,大良街道的人居环境一定会更清新、更美丽、更整洁。


  大良城管分局提示厂企:不依法处置工业固废,可能面临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钟柳梅 通讯员 良管宣)


更多相关固体废物管理法

  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5.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上一篇:华商在意大利丢弃工业垃圾被罚 下一篇:金华加强工业垃圾、固体废物专项整治方案

环保销毁热线:40077-12365   上海销毁:021-5169 2365   北京销毁:010-5129 2365   邮箱:kf@12365.co   质量监督:12365

版权所有:365全国产品销毁中心   法律顾问:张媛律师   Copyright © 2005-2022   www.12365.co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1201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