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企业动态
销毁新闻
法律法规
企业动态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  时间:2021-12-30   浏览:2203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专委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市专委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退出市专委会。

(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

第六条 市专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本市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培训等指导工作。

(二)依据《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评估对本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出具异议评估意见。

(三)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市专委会每年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专家委员在开展市专委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由其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在市专委会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鉴别专委会及市专委会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三)协助市专委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工作、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石化、化工、冶金、材料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市专委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可通过专家委员推荐或自主申请,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市专委会遴选后加入专家库。市专委会动态开展专家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每三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市专委会予以清退出专家库。

(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库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经市专委会同意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市专委会组织的鉴别报告异议评估、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复核、为市专委会提供咨询等。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在开展市专委会委托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接受市专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来源:)
上一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下一条: 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成员【推荐】

网站首页 | 服务范围 | 报废流程 | 销毁现场 | 新闻中心 | 客户案例 | 关于我们 | 在线报废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全国产品销毁中心   法律顾问:张媛律师    Copyright © 2005-2022    www.12365.co    All Rights Reserved
环保销毁热线:40077-12365   质检投诉:12369  邮箱:co12365@163.com
     沪ICP备13012013号-3
尊敬的客户,您可以通过在百度中搜索关键词:销毁销毁中心销毁公司12365上海销毁食品销毁文件销毁化妆品销毁成品销毁等快速找到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