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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  时间:2021-09-04   浏览:2791 

 

沪环规〔2021〕1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需要,落实“放管服”改革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国家名录》)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规定》是对《国家名录》的补充和完善。位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细化规定》中环境敏感区定义按照《国家名录》确定,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涉及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三、除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有明确的规定情形之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细化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细化规定》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四、《细化规定》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细化规定》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我局经研究后,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五、《细化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沪环规〔2018〕4号)《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沪环规〔2019〕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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