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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无害化销毁2.37吨侵权米醋
发布:  时间:2020-09-14   浏览:2422 

   9月13日消息,日前,拱北海关依法无害化销毁2.37吨侵犯知识产权米醋。在现场,海关关员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下工作人员销毁该批米醋过程。

 


  拱北海关无害化销毁2.37吨侵权米醋

  此次集中销毁的侵权米醋,由拱北海关在中山港口岸出口渠道查获。2020年3月6日,拱北海关所属中山港海关关员在查验中发现,中山某公司出口的2376千克米醋,带有“水仙花及图”标识,但不能提供授权书,涉嫌侵犯权利人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水仙花及图”商标专用权。拱北海关经联系权利人并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米醋上使用权利人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对上述货物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海关人员对侵权米醋进行清点

  今年以来,拱北海关先后组织开展“龙腾行动2020”“蓝网行动”“净网行动”“粤港澳海关联合执法行动”等多个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通过跨关区、跨部门、跨境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切实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进出口营商环境。1至8月,该关共查获侵权案件129宗、侵权商品12.5万件,为国内外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742.2万元人民币。
 
  下面由环保365小编给大家科普下商标侵权的危害

  《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59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六五产品销毁中心提示:不管是商标侵权产品还是废弃物物料,合理安全销毁处置方法很重要,一定具有可追溯性!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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