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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发布:  时间:2020-09-08   浏览:10085 

   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临时贮存设施的防渗要求参照本标准贮存场污染控制要求执行。对I类和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不同要求。


  5.31类场的防渗要求

  5.3.1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x10-'cm/s,且厚度不小于0.75 m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村层。库底清基过程中。应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地基稳定的溶洞进行清理、回填处理。

  5.3.2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村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村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遇系数为1.0x105 cm/'s且厚度为0.75m的天然基础层。

  5.4 II类场的防渗要求

  5.4.1 I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村层作为防渗村层。

  5.4.2单人工复合村层中的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井满足CIT 234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5.4.3单人工复合村层中的粘土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村层。

  5.4.4粘土保护层施工应充分考虑压实度与含水率对饱和渗透系数的影响。并满足下列条件:

  a)每平方米粘土保护层高度差不得大于2 cm;

  b)粘土的细粒含量(粒径小于0.075 mm)应大于20%,塑性指数应大于10%,不应含有粒径大于5 mm的尖锐颗粒物:

  c)粘土保护层的施工不应对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人工合成材料村层造成破坏。

  5.4.5 II类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0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类场运行期和后期管理期内的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底部1.0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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